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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孩子安全 痛定思痛 谁人之过

4岁半走失女童黄元芯4岁半走失女童黄元芯事发现场,红圈处为溺亡男童。(监控截图)事发现场,红圈处为溺亡男童。(监控截图)

10月9日,上海的天气一会晴一会雨,南汇海滩的海浪拍击着岸边。截至当天18时40分,黄元芯已在这片海滩走失120个小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关注此事的网友都揪着心。也有越来越多的网友提出,此类事件并非个例,这其中,“四川男童泳馆溺亡”也是一个热点事件。

如何在公共区域关注孩子的安全,监护人失职是否也应该被追究责任,周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等问题引发关注。10月9日,记者通过采访幼儿教育专家、律师等,对该事件存在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解析。

父亲离开取手机 4岁半女童走失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南汇海滩,是上海市距离东海最近的一片公共沙滩,这几天因为4岁女童走失事件,这片海滩走进了大众视线。

记者看到,这片海滩的海岸线长5公里左右,可供游客玩耍的区域并不大。

回忆事发时的情景,其父黄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女儿在海边玩得很开心,就想给她记录一下,但是自己的手机没带在身上,想回去取一下。离开前,他曾嘱咐女儿说“你就在这里等我,爸爸拿手机给你拍几张照片”,女儿说“好的”。跑回去后他才发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再加上孩子妈妈和姥姥担心,敦促他赶紧回去,于是手机也没带就回了。回到原位时,他没见到孩子,寻找无果后报警。

10月6日,上海警方发布通报称,初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带离海滩的可能。其在原地等候约10分钟后,向水边走去,在水边摔倒后消失在海浪中。

该事件发生后,上海警方组织消防、蓝天等多方救援力量进行搜救,无人机配合搜救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大范围搜寻。

10月9日晚,现场搜救还在继续,期待黄元芯能平安回家。

守护孩子安全

家长记住一个角度很关键

在为黄元芯担心的同时,有网友提出,独自带孩子外出时,经常会遇到难以兼顾的情况。如何在公共区域内确保孩子安全,也成为家长们谈论的话题。

10月9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家勇向记者表示,在公共区域,监护人应该全面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不能在没有替代监护人的情况下让孩子长时间离开视线。同时,对孩子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观看安全教育视频,让孩子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也很重要。“平时,要教会孩子记住亲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家人姓名等重要信息,不要轻易与可疑陌生人打交道。”张家勇说。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哈灵教育创始人陈哈利则提到,作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家长,要时刻把孩子的活动范围控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这是防止孩子走失最有效的方法。陈哈利介绍,在公共区域孩子应该与父母或监护人保持手牵手的状态,在人员密集地区,更建议父母将孩子抱起来,避免被人流冲散。到人员不密集的区域游玩时,要让孩子走在前面,保持在45°视线范围内,这个范围内有利于父母随时注意孩子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年龄小的孩子,可以给孩子穿上醒目的衣服或在衣服、背包里放置写有父母信息及联系方式卡片。也可以考虑给孩子佩戴定位手表或使用手机等技术手段,以便在孩子走失时能够及时找到他们的位置。在外出前,还应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不要随意与陌生人交谈,遇到需要帮助时可以向警方求助。一旦出现孩子走失等情况,建议家长第一时间报警。

对孩子监护严重失职

可被追究刑责

在梳理此事件的网友留言中,有网友提到,因家长失职造成的孩子受伤或死亡,真的不需要追责吗?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具有监护职责,怠于履行该职责致使未成年人死亡,也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在类似事件中,不排除父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监护人的孩子已经去世,对监护人施加刑罚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

针对此事件,付建称,在本案中,失职问题是制度构建所不能解决的,而是需要父母重视起未成年人的安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建议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在很多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家庭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积极督促、支持起诉,甚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与负责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日常保护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协调、合作机制应落实到位,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家庭、社会环境。

男童在游泳馆溺亡 数分钟无人发现异常并施救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于10月1日14时20分许。当时,一名男童抱着游泳圈翻身后,双手脱离了游泳圈,之后在水中不停地挣扎。在一分多钟后,男孩没有了动静,身体沉入水中。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内,但均未发现这一异常。当日14时28分许,男童被一旁的成年男子发现,并将他捞起;14时30分许,现场多人开始对这名男童进行抢救。

10月9日,记者采访获悉,事发时,游泳馆的救生员不在现场。该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救生员当时有事离开了一下”,发现男孩溺水后,游泳馆的专业救生员和在现场的一名医生对其进行了施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男孩是由一个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具体是谁不知道。该游泳馆的经营者回复记者称,“这个事已经处理好了。”

10月9日,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目前,已关停涉事游泳馆,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周围的人是否

有责任和救助的义务?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孩童安全无小事,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普通群众虽无法定义务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边发生类似悲剧。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对于视频中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这得从几方面考虑,若该男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者没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顾孩子,也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该男子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相反,若该男子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忙照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除游泳馆经营者外,他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根据媒体报道,溺亡儿童系由成年人带来。若该成年人系儿童监护人,其监护不力,应承担一定责任。若非该儿童监护人,其带领儿童前来游泳的先行行为,也赋予其作为义务,其照护不力,存在疏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并未赋予其作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游泳馆及救生员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就法律规定上而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若视频中的游泳馆作为一个营利性收费的经营性场所,对场地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在视频中游泳馆配备的安全人员不到位,未时刻注意场馆内的动静,未尽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林小明律师介绍,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溺亡孩童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馆或者其他未尽到职责者承担责任。同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对涉事场馆进行处罚。

张柄尧律师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溺亡事故发生时存在救生员不在场及该游泳馆水上救生员配备可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包括救生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男童的监护人或陪同人

需要担责吗?

林小明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比如父母带到游泳馆,且因其疏于照看引发溺亡,则其父母具有相应责任;倘若该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带至游泳馆并发生溺亡后果,该成年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照看救护义务,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尽相应责任的该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

张天鸿律师认为,若游泳馆并未禁止未成年的父母或陪同人员进入游泳馆,或已在游泳馆的醒目位置作出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陪护游泳的风险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游泳时,父母或者陪同人员也是监护人和看管义务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会承担一定的侵权过错责任。相反,若游泳馆采取教练课时收费的形式,游泳馆提供教练义务,这时等于家长将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游泳馆,此时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据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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